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新媒体的统一管理和健康有序运行,发挥新媒体在展现学校形象、发布新闻动态和提供信息服务、丰富网络文化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范围包括网站、手机移动客户端等新型传播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网络互动社区、人人网、手机报、网络视频等新媒体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学校二级学院、机关部处、教辅部门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及各级团学组织、研究生会、社团等。由以上单位创办的官方新媒体须加入学校新媒体联盟,接受联盟的统一指导。(具体章程另附)
第四条 校内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媒体的原则,适应互联网发展新形势新要求,顺势而为,牢牢把握新媒体舆论的主导权和话语权,实现党管媒体与时俱进。
第五条 各单位新媒体账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主办或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新媒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申请、审批和备案程序
第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以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及所属各单位、部门的名义申请开通各类新媒体账号。
第七条 申请单位填写《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官方新媒体申请表》(简称《申请表》),经主办或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党委宣传部审批后向运营商申请。正式运营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新媒体账号备案表》(简称《备案表》)报党委宣传部。
第八条 申请建立新媒体的单位要规范使用昵称和头像。学校机关部处、教辅部门可以使用学校校徽作为头像,二级学院、科研院所使用本单位徽标为宜(如没有本单位徽标可以使用学校校徽),昵称以本单位的规范名称命名。党委宣传部经学校授权后,可使用“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规范名称注册。团学组织、社团等其他组织开设的新媒体一律不得使用代表学校整体名称(含简称,如佛科院、佛大等)的称号。
第九条 《申请表》主要涵盖的内容为:新媒体名称、类别、功能定位、管理队伍构成(主要负责人姓名、管理人员姓名及其世界杯正规买球app排行的联系方式)、发布管理措施、申请单位意见、审批单位意见等内容。单位负责人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备案表》主要涵盖的内容为:建立单位、发布平台、账号名称、创建时间、发布内容、后台管理人员信息等。单位负责人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备案表》报学校宣传部备案。新媒体不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并报宣传部。
第三章 内容建设
第十二条 新媒体运行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围绕大局,服务中心,讲好大学故事,营造高品位的校园网络文化,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十三条 做好新媒体宣传内容规划。规划内容要突出特色亮点、突出做法成效,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开展新媒体宣传。对重大宣传事件,要早作谋划、早作准备,打好宣传工作的主动仗。
第十四条 树立精品意识,做到内容健康、信息准确、结构合理、表达规范、篇幅适当。图片使用要主题鲜明、画质清晰。
第十五条 倡导内容的原创性和严肃性,以及文字、图片、视频、图表等表现形式的多样性,要注重与师生的互动交流。
第十六条 各单位之间要建立内容共享机制。相互转载新媒体上的文章,须注明文章来源出处。
第四章 安全与责任管理
第十七条 新媒体运行要以“科学发展、积极利用、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为指导思想。内容发布坚持“先审后发”的原则。各单位要建立和严格遵守稿件审核制,根据新媒体发布内容性质,由单位正职或授权副职进行审核,指定专人发布。
第十八条 建立官方新媒体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官方新媒体发布单位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学校概况和人事、科研、招生、就业、学生个人信息等重要基本数据,只能由产生该数据的职能部门(或经学校授权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对外公布。其他部门及所辖组织的新媒体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或者向社会提供查询。
第十九条 不得利用官方新媒体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
(1)反对宪法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国家民族政策,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4)散布谣言、煽动非法集会和游行等扰乱社会秩序,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破坏社会稳定的;
(5)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有损学校声誉、形象不实言论的;
(7)未经授权发布涉及学校的突发事件和涉密内容的;
(8)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新媒体开设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实行24小时监控,新媒体账号和密码要妥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社会关注度高、师生普遍关注的问题,要敢于正面发声,必要时要有组织进行及时有序正面回应。如在所管辖的新媒体发现有第十九条所规定的严禁发布的内容,第一时间删除信息,同时向主管校领导和党委宣传部汇报,并与相关负责人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党委宣传部在全校通报并责令定期整改。逾期未改或再次违规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严重的,责令注销账号,停止新媒体运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由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宣传部不定期统一组织新媒体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或研讨活动。
第二十四条 新媒体账号实行年检制度,宣传部每年年底对已备案的新媒体账号进行年检,并将检查情况通知各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党委宣传部(代章)
2017年3月18日